人发〔2001)68号 2001年7月1 日印发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事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、国务院有关部委、直属机构人事(干部)部门,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,各博士后设站单位: 根据当前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和生活需要,经商财政部研究决定,自2001年l月 日起,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,由原定每人每年2万元人民币提高到3万元人民币。鉴于200I年l月 日至6月30日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已按原标准拨付给各设站单位,因此,我部将根据新的标准向其补发差额部分。2001年6月30日以前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予补差。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经费标准提高后,各有关部门、省(区、市)人事部门和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日常经费标准,切实加强经费管理。
主题词:专业技术人员 博士后通知
人事部办公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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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1-07-01 |